首页 /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七条纺织用棉企业与供棉企业可以根据棉花中有、无混入异性纤维情况对棉花制定加价、降价、索赔、拒收和退货的规定。有关条款应当在双方签定的棉花购销合同中约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