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棉花收购企业应严格按棉花国家标准收购棉花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购籽棉时应当对交售者籽棉盛装物、绑扎物进行检查,发现使用化纤编织袋、有色棉线或非棉线(绳)等物品的,应当拒绝收购。 (二)收购籽棉时发现籽棉中混有异性纤维、色纤维及其他危害性杂物的,应当责成交售者挑拣干净后收购;交售者拒绝挑拣或挑拣不干净的,可以拒绝收购或由收购者挑拣干净后根据异性纤维含量相应降价收购。 (三)已购进的籽棉,应当在上垛前组织人力进行检查,发现异性纤维应当予以排除。 (四)在籽棉收购、运输、存放等环节,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混入异性纤维。 (五)应当为农民免费或以成本价提供盛装籽棉的棉布口袋及其他所需物品。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