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棉花生产、经营活动的棉花生产者(含农民和棉花生产企业)、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纺织用棉企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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