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30日起执行。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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