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30日起执行。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30日起执行。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