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农业发展银行对违反本规定收购及加工后的棉花中异性纤维含量较多且屡教不改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可停止对其提供棉花收购贷款。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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