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产棉区市、县、乡人民政府及省、市、县农业、纺织、供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做好排除异性纤维的宣传、组织、引导和监督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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