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编写报告,评价其具备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是否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或者船舶修造、打捞、拆解活动所必需的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港口、码头、装卸站的验收工作时应当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其具备与其所从事的作业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