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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