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沉没后,其所有人、经营人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及装载位置等情况的; (二)船舶沉没后,其所有人、经营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清除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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