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 (二)污染清除作业单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 (二)污染清除作业单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