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船舶和有关作业单位未配备防污设施、设备、器材的,或者配备的防污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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