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并采取海上交通管制、清除、打捞、拖航、引航、护航、过驳、水下抽油、爆破等必要措施。采取上述措施的相关费用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承担。 需要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有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本条规定的财务担保应当由境内银行或者境内保险机构出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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