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四条

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还应当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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