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三)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四)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管理人、投资经理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过往业绩; (五)恶意诋毁、贬低其他资产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或者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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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