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 (一)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 (二)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披露频率不得低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频率,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 (三)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四)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不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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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