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向投资者提供下列信息披露文件: (一)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 (二)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三)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五)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中国证监会或者授权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