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章 投资运作第四十二条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140%。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