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在表内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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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