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在表内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在表内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