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非公开募集
第三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募集期内,完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募集期届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达到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成立条件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募集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非公开募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募集期内,完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募集期届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达到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成立条件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募集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