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非公开募集

第三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募集期内,完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募集期届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达到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成立条件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募集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