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非公开募集

第三十一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取得验资报告后,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在受托资产入账后,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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