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非公开募集
第三十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募集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募集金额达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规模,且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成立规模; (三)投资者人数不少于二人; (四)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非公开募集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募集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募集金额达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规模,且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成立规模; (三)投资者人数不少于二人; (四)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