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非公开募集
第二十九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投资者参与资金存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按照前款规定存入专门账户的投资者参与资金,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非因投资者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存入专门账户的投资者参与资金。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