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非公开募集

第二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与投资者、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巨额退出、延期支付、延期清算、管理人变更或者托管人变更等或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