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业务形式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具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具备清晰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区分最终投向资产类别,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资产管理计划所属类别: (一)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的,为固定收益类; (二)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的,为权益类; (三)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且衍生品账户权益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20%的,为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四)投资于债权类、股权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的,为混合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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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