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业务形式
第十九条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接受货币资金委托,或者接受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委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应当接受货币资金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接受股票、债券等证券委托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等手续。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形式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接受货币资金委托,或者接受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委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应当接受货币资金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接受股票、债券等证券委托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