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业务形式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为单一投资者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为多个投资者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二人,不得超过二百人。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