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业务主体
第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投资顾问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为违法或者规避监管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四)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 (六)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七)利用资产管理计划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返还管理费; (九)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