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业务主体

第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受托财产交由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实施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财产应当相互独立; (三)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五)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六)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八)保存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审计要求、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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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