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业务主体

第十二条

投资经理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具有三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且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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