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业务主体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三)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四)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法计算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确定参与、退出价格; (六)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