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起草

第九条

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委内各单位、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专家学者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其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起草说明中作出说明。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对其他市场主体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国资委网站、报纸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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