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起草
第九条
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委内各单位、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专家学者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其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起草说明中作出说明。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对其他市场主体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国资委网站、报纸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