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起草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纳入国资委年度立法计划。委内各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初向法规局书面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项目建议,对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对于未纳入立法计划的项目建议,法规局应予说明。

因工作需要制定未纳入立法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将制定的必要性、合理性等签报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并告知法规局。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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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