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由法规局会同有关厅局进行,共同提出检查评估报告。检查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
(二)实施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三)进一步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四)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由法规局会同有关厅局进行,共同提出检查评估报告。检查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
(二)实施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三)进一步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四)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