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由法规局会同有关厅局进行,共同提出检查评估报告。检查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

(二)实施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三)进一步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四)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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