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审议与公布

第二十条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舆论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理,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解读的,应当按照《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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