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审议与公布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法规局审核后,由起草单位报请委务会议审议。委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由起草单位作起草说明,法规局作审核说明。

起草单位会同法规局根据委务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报请委领导签发后,以国资委文件形式统一编号印发,并抄送法规局。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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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