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合法性审核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对法规局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对于未采纳的修改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向法规局说明理由;对于未通过合法性审核的,起草单位应当重新起草论证,并重新履行合法性审核程序。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合法性审核
起草单位对法规局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对于未采纳的修改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向法规局说明理由;对于未通过合法性审核的,起草单位应当重新起草论证,并重新履行合法性审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