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合法性审核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对法规局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对于未采纳的修改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向法规局说明理由;对于未通过合法性审核的,起草单位应当重新起草论证,并重新履行合法性审核程序。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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