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合法性审核

第十五条

法规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认为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在规范性文件提请上会审议时,出具合法性审核报告;

(二)认为存在合法性问题的,书面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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