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合法性审核
第十五条
法规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认为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在规范性文件提请上会审议时,出具合法性审核报告;
(二)认为存在合法性问题的,书面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合法性审核
法规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认为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在规范性文件提请上会审议时,出具合法性审核报告;
(二)认为存在合法性问题的,书面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