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合法性审核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后,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送法规局审核。

送审材料应当包括:

(一)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政策规定和有关文件;

(三)起草过程各方面的主要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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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