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合法性审核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后,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送法规局审核。
送审材料应当包括:
(一)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政策规定和有关文件;
(三)起草过程各方面的主要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资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合法性审核
起草单位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后,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送法规局审核。
送审材料应当包括:
(一)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政策规定和有关文件;
(三)起草过程各方面的主要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