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起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和国资委规章等规定,与国资委现行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保持协调和衔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证便民等改革措施精神,简化办事流程和材料。

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不得超越权限规定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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