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申报中国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三)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五)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六)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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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