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中国质量奖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2年。中国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90个组织和个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