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者奖章,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者奖章,并向社会公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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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