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中国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奖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