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中国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奖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