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评审与表彰

第二十五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异议,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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