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评审与表彰
第二十四条
对中国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评选表彰委员会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评审与表彰
对中国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评选表彰委员会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