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评审与表彰

第二十三条

评审分委员会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送评选表彰委员会审议,由评选表彰委员会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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