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评审与表彰第二十一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的申报组织,评审分委员会应当组织其负责人对质量管理情况进行陈述答辩,并评议打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