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评审与表彰

第二十一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的申报组织,评审分委员会应当组织其负责人对质量管理情况进行陈述答辩,并评议打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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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