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评审与表彰第十八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审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评审。 评审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