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七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根据形式审查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评选表彰委员会根据形式审查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