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七条

评选表彰委员会根据形式审查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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