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应当对收到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应当出具审核意见,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与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一并送评选表彰委员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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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